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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庆昌与张志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昌,张志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李庆昌,1954年3月20日,被告张志东,本院在审理李庆昌张志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昌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