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庆昌与张志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昌,张志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584号原告李庆昌,1954年3月20日,被告张志东,本院在审理李庆昌张志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昌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