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天孚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天孚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特63号申请人内蒙古天孚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十字路口甲2号。法定代表人卢香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北京市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内蒙古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25号。法定代表人吕有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内蒙古天孚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内蒙古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天孚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要求撤销(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40号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天孚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内蒙古天孚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40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天孚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王 朔代理审判员 赵婧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