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刑更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吐尔逊哪力·阿布得哈、吐尔逊哪力·阿布得哈勒木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刑更504号罪犯吐尔逊哪力·阿布得哈勒木,男,1981年5月4日出生于新疆新源县,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03年11月13日作出(2003)刑附民初字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吐尔逊哪力·阿布得哈勒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权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12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7年2月12日至2026年2月11日止;2009年7月16日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1年12月19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3年9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于2014年10月17日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吐尔逊哪力·阿布得哈勒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吐尔逊哪力·阿布得哈勒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期内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三监区二分监区(良好分监区)125名罪犯第20名。本次减刑缴纳民赔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吐尔逊哪力·阿布得哈勒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吐尔逊哪力·阿布得哈勒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3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王 亨审判员 马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颜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