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徐孜冬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23号罪犯徐孜冬。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4年4月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孜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九万六千零七十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8月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锡刑执字第16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18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孜冬,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孜冬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孜冬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徐孜冬于2014年5月、2015年4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2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罪犯徐孜冬未履行财产刑与退赔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孜冬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与退赔义务,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孜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