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牛超与刘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超,刘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977号原告:牛超,男,生于1984年4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清,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静,女,生于1984年1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牛超与被告刘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清、滕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双方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在父母强烈要求下,双方于2009年9月24日登记结���。2010年12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牛泰霖,现上幼儿园。因性格及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双方常因琐事争吵。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强势,经常对原告打骂。2015年12月份,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原告搬出租房居住,双方开始正式分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牛泰霖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被告搬出章丘市永大明珠东山花园4区10号楼1单元301的房产;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庭审前提交答辩状,辩称:原被告系高中同学,2007年10月份建立恋爱关系,相处两年后于200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1日育有一子取名牛泰霖,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母亲帮忙照顾。原被告婚前以及婚后的感情一直很好,即使有一些小争吵,也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婚生子牛泰霖患有呼吸道疾病并且开始接受学前教育,孩子应该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家庭里,原被告离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牛超与被告刘静2007年10月自由恋爱,200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1日生育儿子牛泰霖。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2月原告搬出家中,双方开始分居。2016年2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牛超与被告刘静自由恋爱两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前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养育孩子,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婚姻生活中难免会出现摩擦,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信任,加强沟通和交流,以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原、被告之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综上,原告要求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牛超与被告刘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记录陈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