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岚雄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85号罪犯王岚雄,男,1972年7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三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岚雄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23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11月10日入狱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1728号、(2013)三刑执字第2527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与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岚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8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2.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岚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岚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8年6月2日起��2017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张 金 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