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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7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郁坤与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坤,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杨亚涛,杨昊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782-1号原告:郁坤,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城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杨亚涛,该公司经理。被告:杨亚涛,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昊伦(与杨亚涛系父子关系),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认为:原告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被告安徽腾巍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二、解除冻结被告杨亚涛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