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臣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王义臣,翟文儒,王德东,王桂珍,赵印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镇宾馆路佳丽花园小区13号。组织机构代码:130827000003159。法定代表人孟宪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臣,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文儒,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印作。上诉人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7民初9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称,虽上诉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宽城县,但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位于承德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地在,因此,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应由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注册登记地是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根据法人登记条例进行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以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河北省承德县。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刘连起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宜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