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执费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方红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费41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方红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外初字第000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红娟(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红娟(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红娟(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方红娟(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08的存款人民币8304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贤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