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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漯河市传美商贸有限公司与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人民政府、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乡政府、财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传美商贸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人民政府,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122行初7号原告:漯河市传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艳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赛笋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徐艳玲,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委托代理人:杨耀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亚琴,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传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人民政府、被告漯河市郾城区财政局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传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传美商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市传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传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少武审 判 员  谷松山人民陪审员  关铁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