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海洋与被执行人王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洋,王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姜海洋。被执行人王宝民。申请执行人姜海洋与被执行人王宝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海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宝民履行给付2.163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宝民于2016年4月2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