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国土资源局,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文庆,该局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赵辉行政非诉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赵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1执1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助审员 胡先尧助审员 赵保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国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