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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刑初9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于芜湖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月2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苏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本院经多次传唤无果,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徐众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