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与施长龙、霍云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施长龙,霍云芳,张立群,楼雪芳,张建军,陈春杰,胡建竹,钱兰芳,杨平,邹高云,岑宏华,岑映丹,慈溪晟途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博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神牛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奥格机械有限公司,慈溪速特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代表人:陈建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荣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长龙。被执行人:霍云芳。被执行人:张立群。被执行人:楼雪芳。被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陈春杰。被执行人:胡建竹。被执行人:钱兰芳。被执行人:杨平。被执行人:邹高云。被执行人:岑宏华。被执行人:岑映丹。被执行人:慈溪晟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孟江,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博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立群,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神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奥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严欢乐,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速特机械厂。住所地:慈溪市。经营者:胡建竹。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004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施长龙、霍云芳、张立群、楼雪芳、张建军、陈春杰、胡建竹、钱兰芳、岑宏华、岑映丹、慈溪晟途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博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神牛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奥格机械有限公司、慈溪速特机械厂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2012888.43元,另应承担诉讼费22903元、执行费22528.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2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