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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宜兴市立谱蓄电池有限公司与彭庆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立谱蓄电池有限公司,彭庆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宜兴市立谱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宝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正华,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彭庆军。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市立谱蓄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彭庆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昆明市官渡区,本院无管辖权,依法应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纠纷属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昆明市官渡区。被告彭庆军的户籍虽在赤壁,但其自2008年起至今在昆明市官渡区经商,并于2012年5月购买并入住位于昆明市官渡区的春城时光花园盈苑6幢8层806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均不在赤壁,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彭庆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