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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4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丁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260号原告:丁某。被告:邵某。原告丁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亚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