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峰与被告赵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峰,赵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02民初981号原告李军峰委托代理人张秋玲被告赵轼原告李军峰与被告赵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峰的委托代理人张秋玲、被告赵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峰诉称:原、被告系姻亲关系,被告与原告的女儿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3日,基于被告的起诉,西峰区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解除了原告女儿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2014年后季,被告要购买房屋,提出向原告借款的请求。原告当时出于善意,便筹措2万元出借给被告使用。后被告与原告女儿离婚时,被告占有了房屋,并承担了该笔债务。但离婚后至今,被告始终未向原告归还该笔债务。现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轼辩称:借款属实,当时用于购买楼房了。但离婚时原告女儿没有向我支付孩子抚养费,等我向原告女儿要回孩子抚养费后再向原告支付。经审理查明:李军峰女儿李娜与赵轼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13日,赵轼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庆西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1、原告赵轼与被告李娜离婚;2、女孩赵嘉馨由原告赵轼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赵轼负担……3、因购置房屋所借款项由原告赵轼负责清偿(其中借被告李娜父母款2万元)……”赵轼与李娜离婚后,未向李军峰归还所借的2万元款项。李军峰催要未果后,现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有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本案中,赵轼与李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楼房需要,向李军峰借款2万元。离婚时经本院作出(2015)庆西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借李娜父母款2万元由赵轼负责清偿。因为赵轼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李军峰向本院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轼向原告李军峰归还所借的2万元款项。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世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