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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明诉Carlo Moratti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C×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5491号原告李×,女,1976年6月26日出生。被告C×,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意大利籍,职业不详。原告李×与被告C×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C×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8月20日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对被告C×缺乏了解,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文化和性格差异巨大,特别是双方婚后连续4年,被告C×拒绝夫妻生活和生育孩子;并且被告C×性格暴虐,经常对我有暴力和言语侮辱行为,婚后生活作息非常态。双方婚前曾约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因此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C×离婚。被告C×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与被告C×于2009年8月2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李×在北京市有经常居住的住所。李×主张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并主张被告C×与其因感情不合自2013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的程序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审理本案的程序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该法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中的准据法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李×与被告C×离婚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律作为准据法。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C×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因被告C×未到庭应诉,本院对李×关于双方因感情不合自2013年9月开始分居的主张予以采信。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至开庭当日,李×与被告C×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两年,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李×要求与被告C×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李×与被告C×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公告费七百元,由被告C×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娟人民陪审员  何素琴人民陪审员  于凤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