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郭百京与义马市福聚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百京,义马市福聚德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151号申请人:郭百京,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义马市福聚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法定代表人:邹银珠,该公司经理。郭百京申请执行义马市福聚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小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福聚德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郭百京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1018元、诉讼费25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义马市福聚德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该酒店经理张四清代履行了本案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百京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郭百京申请执行义马市福聚德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