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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周全球与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球,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11民初1547号原告:周全球,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梁华芬(系周全球之妻)。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费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全球与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文强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全球的委托代理人梁华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创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全球诉称:其于2010年4月18日与被告创智公司签订《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马鞍山路与望江路交汇处的创智广场6栋4层4137室物业委托给创智公司经营管理,该物业总价款325638元,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其中第6条约定:“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1月4日的固定收益为物业总价款的7%;2013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的固定收益为物业总价款的24%。支付方式:创智公司自2012年11月5日起每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周全球足额支付本季度的固定收益,可由创智公司直接付至周全球在本合同登记的银行帐户。2014年1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创智公司逾期付款从2014年4月起,按逾期未付收益款的万分之四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收益金,至今拖欠原告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收益金52102元。现诉请判令:一、解除周全球与创智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签订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创智公司将位于创智广场6栋4层4137室腾空并返还给周全球;二、创智公司支付原告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的收益金52102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收益金;三,创智公司支付违约金3126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创智公司承担。被告创智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周全球(甲方)与创智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管理经营合同》一份,载明:“第一条,甲方将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与望江路交汇处创智广场6#楼4层4137号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本合同在甲方同安徽菲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所有房款时生效;第二条,该物业总价款325638元;第三条,经营管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1月4日止;第四条,自2012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4日,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税后管理经营收益;第六条,2012年11月5日至2013年11月4日的固定总收益为合同第二条确定的该物业总价款的7%,2013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4日的固定总收益为合同第二条确定的该物业总价款的24%等,支付方式为乙方自2012年11月5日起每季度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季度固定收益,可直接付至甲方在本合同登记的银行账户;第十条,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经营收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际履行,若乙方在收到甲方催款函10个工作日内未支付的,则甲方可按逾期未付收益款的日万分之二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周全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将涉案物业(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交付创智公司经营管理。创智公司支付收益金至2014年2月28日后未再予以支付。2014年1月17日,周全球与创智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将原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的“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经营收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际履行,若乙方在收到甲方催款函10个工作日内未支付的,则甲方可按逾期未付收益款的日万分之二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修改为“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经营收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实际履行,并从2014年4月起,按逾期未付收益款的日万分之四加收逾期付款违约金”。另查:创智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2日、7月25日、10月22日、2015年2月9日、2016年2月2日向其支付收益金4395元、1989元、1989元、2184元、1400元,计11957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周全球提供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委托管理经营合同补充协议》、房地产权属证书、农业银行历史交易明细及其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周全球与被告创智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周全球已按约履行交付案涉房产物业义务,创智公司理应按约支付收益金,对其自2014年3月1日始拖欠支付每期收益金至今未付,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约定每期收益金的支付时限为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因创智公司违约未付,应承担自每季度的11日始按周全球主张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违约金。创智公司欠付周全球收益款至今逾9个季度有余,其违约行为致使周全球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故原告诉称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创智公司应腾空案涉房屋并予以返还给周全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全球与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及《委托管理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位于创智广场6栋4层4137号的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周全球;三、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全球收益金(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325638元×24%/3×12个月计,并扣除已付收益金11957元)及违约金31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14元减半收取3507元,由被告安徽创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虞 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