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4刑初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潜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杨乐天,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穗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杨乐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7日14时25分,被告人徐某驾驶皖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潜山县水吼镇程湾村小尖组往水吼方向行驶,行至程湾村王岭组水泥路段,被告人徐某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皖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翻到路边,乘坐人彭某坠车后被三轮摩托车压住,造成彭某当场死亡和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潜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彭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系过失犯罪,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14时25分,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皖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潜山县水吼镇程湾村小尖组往水吼方向行驶,行至程湾村王岭组水泥路段,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皖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翻到路边,造成乘坐人彭某当场死亡和徐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潜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彭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事发后,被告人徐某因伤送往潜山县中医院抢救治疗并抽血进行酒精检测。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23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2015年12月23日,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传唤被告人徐某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皖H×××××正三轮摩托车车主为徐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强制险,保险期限从2015年5月27日0时起至2016年5月26日24时止。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徐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29万元(已履行);2、在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款归被告人徐某所有;被害方亲属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122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尸检报告、死亡证明、车检报告、事故认定书、送达回证、保险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诊断证明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返还物品凭证、送达回执、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身份信息,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舒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潜山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对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龙珍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