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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洮南市拉斯维加斯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洮南市拉斯维加斯歌厅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沃锟,女,该协会工作人员。被告:洮南市拉斯维加斯歌厅。经营者:梁晓雪委托代理人:庞斯男,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团结街2委**组。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洮南市拉斯维加斯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沃锟、被告委托代理人庞斯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碟音乐有限公司等音像制作单位分别对《最炫民族风》、《自由飞翔》、《歌唱》、《在北京金山上》、《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爱死了昨天》、《被风吹过的夏天》、《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有情人终诚眷属》、《缺点》等205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0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公证费500.00元、取证消费300元)共计80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82800.00元。被告洮南市拉斯维加斯歌厅辩称:我们没有播放原告方所述的歌曲,没有侵权行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2、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应否予以支持及数额如何确定?双方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上诉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均与原件相同)、授权合同复印件12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13份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同)、三份正版光盘。以上证据证明原告具有法定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工商档案资料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身份。3、白城市鹤城公证处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经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经本案审查均符合证据要求的法定件,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当庭确认。4、工作人员取证消费票据三张,证明在被告处取证消费300.00元。被告质证对该根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碟音乐有限公司等音像制作单位分别对《最炫民族风》、《自由飞翔》、《歌唱》、《在北京金山上》、《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在世界中心呼唤爱》、《爱死了昨天》、《被风吹过的夏天》、《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有情人终诚眷属》、《缺点》等205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2000.00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公证费500.00元、取证消费300元)共计80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82800.00元。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结合本案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关于被告的侵权事实,被告通过其点唱机系统向消费者提供自娱性演唱服务,其行为主要涉及著作财产权中的放映权。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涉案20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性服务,侵犯了音集协管理的涉案205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原告方主张的公证费及取证消费,两共计800元属于搜集证据产生的费用,而原告方对被告侵权事实进行举证是其法定义务,取证费用具有不确定性,消费票据上未体现消费时间及详细项目,且该消费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也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由被告承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该800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侵权赔偿数额,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凝聚了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智力、人力和物力各方面的投入,除法定情形外,他人使用,特别是商业性使用这些作品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同时也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本案中,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音集协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所以考虑以下因素:涉案被侵权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情节及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及场所位置、侵权音乐电视作品数量及所占比例、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原告因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特别是侵权音乐电视作品数量及所占比例,本院酌情确定被告侵权赔偿数额为60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洮南市拉斯维加斯歌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其经营卡拉OK歌厅点唱系统中收录的205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二、被告洮南市拉斯维加斯歌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经济损失60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0.0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734.42元,由被告洮南市拉斯维加斯歌厅负担135.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