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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东君与代金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君,代金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君。被执行人代金周。本院依据杨东君的申请,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代金周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宝云大街198号明珠高尚住宅楼1层12号1单元10层1001室(证号:衡房权字第2081057、2081056)的房产。现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代金周上述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