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东君与代金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君,代金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君。被执行人代金周。本院依据杨东君的申请,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代金周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宝云大街198号明珠高尚住宅楼1层12号1单元10层1001室(证号:衡房权字第2081057、2081056)的房产。现根据执行案件的需要,需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代金周上述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