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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术龙、毛福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术龙,毛福喜,毛术志,管清华,李德秀,高志梅,毛桂梅,毛桂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918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毛术龙。被告毛福喜。被告毛术志。被告管清华。被告李德秀。被告高志梅。被告毛桂梅。被告毛桂云。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术龙、毛福喜、毛术志、管清华、李德秀、高志梅、毛桂梅、毛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向被告公告送达,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宋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春晖人民陪审员  史运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