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三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蒋娟与倪明飞、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三初字第590号原告蒋娟,女。被告倪明飞,男。被告周林,女。原告蒋娟与被告倪明飞、被告周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倪明飞的详细地址及身份信息错误,导致相关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且被告倪明飞为本案事故车辆的驾驶员,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必须参加庭审的当事人。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提交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材料及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娟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丹代理审判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欧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