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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冯泮晓与王永新、姜元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泮晓,王永新,姜元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298号原告冯泮晓。被告王永新,出生日期不详。被告姜元国,出生日期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泮晓与被告王永新、姜元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泮晓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泮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泮晓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