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冯泮晓与王永新、姜元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泮晓,王永新,姜元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298号原告冯泮晓。被告王永新,出生日期不详。被告姜元国,出生日期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泮晓与被告王永新、姜元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泮晓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泮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泮晓负担。审判长 曲龙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立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