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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敖额尔敦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额尔敦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31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敖额尔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张斌,内蒙古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敖额尔敦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敖额尔敦及辩护人张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敖额尔敦以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赉特旗项目部耿家屯标段施工队在阿尔本格勒嘎查西北侧乌兰哈达山开采石料地是其草场为由,采取强索钱财,拦截并扣押施工车辆的手段,强行阻止该项目部施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认定本案的相关证据。被告人敖额尔敦自愿认罪,辩解向施工队收取1万元是项目部经理穆某某主动给的。辩护人张斌的辩护意见是,阿尔本格勒嘎查委员会发包草场的具体位置不明确,被告人以为其承包的草原被项目部占用而实施了阻拦施工等行为,被告人行使维护草原权益是合理的。不能认定穆某某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给付被告人钱财。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请求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阿尔本格勒嘎查将嘎查西北方向2000米的乌兰哈达山的东侧100亩的地方,向包括敖额尔敦在内的14户村民发包草原,乌兰哈达山以雨水形成的沟壑为界限,分东、西两侧,以上14户村民承包的草原位于沟壑东侧。2012年至2013年间,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赉特旗项目部耿家屯标段施工队(下称项目部)在阿尔本格勒嘎查到耿家屯标段施工修路期间,从途径的乌兰哈达山的西侧开采石料。2012年9月份,被告人敖额尔敦以施工队开采石料的山体是其承包的草原为由阻止施工;同年12月份,敖额尔敦再次去项目部施工现场阻拦施工,项目部为顺利施工向敖额尔敦支付了一万元现金,该款被敖额尔敦用于日常开销。2013年6月份,被告人敖额尔敦从敖某甲处得知项目部的施工车辆从乌兰哈达山往外运输石头,便指使敖某甲到施工现场拦截施工车辆,阻止施工,经项目部经理穆某某与敖额尔敦电话协商后,同意让敖某甲将施工车辆放行。同年9月,敖额尔敦又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车辆未果,便以打砸铲车前挡风玻璃等手段将施工作业的铲车强行扣回自家院内,导致项目部施工队无法正常施工,后经协调,于第二日放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报案材料证实,黑龙江省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赉特旗项目部在阿尔本格勒至耿家屯标段施工修路期间,扎赉特旗交通局及阿尔本格勒政府为其提供了指定料场,但在施工取料时,阿尔本格勒镇敖额尔敦向其收取取料费用,因工期紧张,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被迫于2012年—2013年,向敖额尔敦支付了五万元钱。2、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9月份,其所在的黑龙江省新时代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赉特旗项目部在阿尔本格勒至耿家屯标段施工修路,施工中阿尔本格勒镇吴家屯村民敖额尔敦以工程取料的地点是其所承包的草场为由向公司索要50000.00元人民币,不给钱就阻拦施工不让取料,公司为不影响工程进度,被迫在2012年至2013年间,向敖额尔敦支付了50000.00元人民币。3、证人王某某(项目部会计)的证言证实,2012年至2013年间,项目部在耿家屯标段施工期间,穆某某领着敖额尔敦到项目部,以项目部要租赁敖额尔敦的石头山为由,从公司拿1万元支付给敖额尔敦。4、证人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份左右,黑龙江新时代路桥公司项目部在耿家屯标段施工修路期间,敖额尔敦多次到项目部施工现场,以其对项目部采石料的山有承包经营权为由,多次拦截钩机,阻止施工,并向项目部要钱,项目部为顺利施工向敖额尔敦支付了1万元。2013年初项目部施工期间,敖额尔敦又到工地,阻拦钩机施工,因协商未果,他与敖额尔敦一起到阿尔本格勒镇政府,政府领导接待后,告知敖额尔敦对草场仅有使用权,无权对石头山进行处理,不应向项目部索要钱财。一月后,敖额尔敦又领人到工地,阻拦施工,并将施工的铲车玻璃打碎,逼迫铲车司机将铲车开到其院里,并扬言不给5万元就不还车。5、被告人敖额尔敦供述,根据承包草原示意图其承包的草场在阿尔本格勒镇吴家屯乌兰哈达山的南侧,沟渠的西侧。2015年9月份,听说修路的在乌兰哈达山上采石料后,到施工现场,阻止项目部的钩机施工,提出草场不能白用,项目部经理穆某某告知料场是政府部门指定的。2012年12月,其与穆某某就项目部在乌兰哈达山开采石料破坏草原的事宜达成了的肆万元的协议,项目部向其先行支付了一万元。2013年5、6月份,他通过敖某甲得知,穆某某从乌兰哈达山往罕达罕拉剩余的石块,其让敖某甲将运输车辆拦下,后放行。2013年7、8月份,其骑摩托车拦截铲车,用石块打铲车的大铲和前挡风玻璃,逼迫铲车司机将铲车驾驶到其家院里,第二天放行。6、证人吴某某(阿尔本格勒嘎查会计)的证言证实,2010年王某甲分配吴家屯的草场时,因没画好划分图,导致有14户村民没有分得草场,后在阿尔本格勒嘎查的西北方向找块地给该14户村民分配了草场,采石料所在的西侧山丘长有灌木,属于林业管辖,故没将此山丘作为草场划分,而是将此山丘的东侧分配给14户村民了,两座山丘之间有很明显的沟壑作为界限。7、王某甲的证言(阿尔本格勒嘎查书记)证实,2010年他划分吴家屯的草原时落下包括敖额尔敦在内的14户村民没有分得草原,后在位于阿尔本格勒嘎查西北方向2000米,叫乌兰哈达的山上,根据自己的印象画了一张草图,把草场发包给14户村民了。乌兰哈达山中间有一条沟壑,其圈定的草场位置在沟壑的东侧山体上,因沟壑西侧山体长有灌木,且山体西面是峭壁,故西侧山体未划分为草场发包。该14户村民只知道承包的草场在乌兰哈达山上,但不知道具体位置。项目部未占用敖额尔敦的草场。8、证人齐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乙、孙某某、魏某某、白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的证言均证实,2010年5月份阿尔本格勒嘎查按人口给他们分配了草场并发放了草原证,当时分配草原的时候没去现场,只知道承包的草原在乌兰哈达山上,不知道具体详细的位置。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国家对承包草原者有经济补助,村民对承包草场的质量和位置没有任何要求,只要有承包合同领到补助就可以,甚至可以不用知道承包草原的具体位置。2010年吴家屯在分配草场的时候王某甲落下14户村民没有分得草场,后吴家屯找了一个地方给这14户村民重新分配了草场,但未向村民告知承包草原的具体位置。10、证人邰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其担任阿尔本格勒镇经营管理站的站长期间,旗政府下达关于双权一制承包草场的文件,各个村的嘎查领导负责把本嘎查艾里的草场分配给个人,由村委会负责人选取艾里附近的草原,并绘制图纸,交经管站留存,镇政府出人丈量。11、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言(阿尔本格勒镇人大主席),2010年镇政府为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以各个屯为单位,在各屯选定的草原,由政府干部参与,用GPS测量,打点定位,按全屯人口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并发放草原经营权证,各屯都有承包草原示意图,该图是村委会自行绘制的,一式四份,由承包户、村里、镇政府经管站、旗草原经管站各有一份。12、证人敖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发现穆某某往外拉石头后,将情况告诉敖额尔敦,敖额尔敦让其将施工车辆截住,其拦截穆某某的十来辆运输车后,穆某某与敖额尔敦联系,过一会儿敖额尔顿就让其把车放了。2012年9月份,与敖额尔敦、赵春鹏去所谓敖额尔敦的草场,阻止项目部的钩机施工。13、齐某某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证实,齐某某承包草原10.2亩,北侧是赵某乙,西侧王某乙,南侧是敖额尔敦承包的草原,未载明承包草场的具体位置。1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责任书、双权一制落实情况统计表、承包草原示意图证实,阿尔本格勒嘎查将屯西北的100亩草场分给包括额尔敦在内的14户村民,并签订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责任书。15、户籍证明,证实敖额尔顿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敖额尔敦在不明确其承包草原的具体位置,且项目部未实际占用其草原的情况下,以项目部破坏其草原为由,无故多次到项目部施工地点阻拦施工,并多次拦截施工车辆,延误项目部施工进度,以阻拦施工的方式胁迫项目部向其支付一万元现金,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敖额尔敦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项目部就被告人敖额尔敦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确定其涉嫌犯罪并将其抓获,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规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敖额尔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 林审判员 白玉林审判员 赵福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红玉(已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