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3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邓伊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3698号申请执行人:邓伊,女,1972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邓春雷,经理。依据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此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036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勇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