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荣海与宋金良民间借贷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海,XX涛,崔占峰,张苏军,宋金良,张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杨荣海,男,汉族,1966年8月3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XX涛,男,汉族,1987年1月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崔占峰,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张苏军,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宋金良,男,汉族,1962年8月2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张书华,男,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金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支行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