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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徐洪波与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恢复解除或撤销强制执行措施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波,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徐洪波,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建新委**组。被执行人: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699号。法定代表人:苗时雨,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吉长忠诚证经字第27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吉长忠诚证执字第16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德惠市御景华城小区B20栋门市104单元一至三层,每层面积分别为252.80平方米、299.37平方米、299.37平方米;105单元一至三层��每层面积分别为299.73平方米、299.73平方米、299.73平方米;106单元一至三层,每层面积分别为299.73平方米、299.73平方米、299.73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徐洪波同意对上述楼房中104单元一至三层,105单元一至三层,106单元一至三层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德惠市御景华城小区B20栋门市楼104单元一至三层,每层面积分别为252.80平方米、299.37平方米、299.37平方米;105单元一至三层,每层面积分别为299.73平方米、299.73平方米、299.73平方米;106单元一至三层,每层面积分别为299.73平方米、299.73平方米、299.73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