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2869号起诉人王玉珍。本院2016年4月27日收到起诉人王玉珍递交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徐国华、董井归还借款本金105万元、支付违约金63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对两被起诉人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钱塘滨和花园6幢2单元702室的房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起诉人所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上有“协商不成的,约定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但未能提供法律规定中要求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连接点,故合同中对该管辖约定的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玉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