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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江苏富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辛秋峰、朱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富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辛秋峰,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0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富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泰兴市。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被执行人辛秋峰。被执行人朱军。关于江苏富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辛秋峰、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泰曲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曲商初字第0042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鹏飞执行员  季江东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