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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6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神龙同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永发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神龙同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646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神龙同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112566),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周村村委会东500米。被执行人张永发,男,1951年2月9日出生。北京神龙同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永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0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神龙同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永发给付39645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张永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永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神龙同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3964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张永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0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神龙同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永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