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4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伍某与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292号原告:伍某,女,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唐某,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诉被告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伍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审判员 曹艳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龙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