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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南充市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南充市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110号原告陈建平,男,生于1969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军元,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黄启武,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吴峰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诉被告南充市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平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提出该撤诉申请,系正当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回对被告南充市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陈建平承担。审判员  杨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沥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