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南充市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平,南充市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4民初110号原告陈建平,男,生于1969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军元,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黄启武,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吴峰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诉被告南充市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平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平提出该撤诉申请,系正当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回对被告南充市通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延南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陈建平承担。审判员 杨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沥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