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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406号原告: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秀兵,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兆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徐林以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的4.5万元存款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朗一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二、冻结徐林的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存款4.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国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