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贵阳华贸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建合同纠纷案(2015)白执字第16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华贸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60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华贸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2层3号。法定代表人王文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贵州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3层3号。法定代表人钱明礼,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97号金泰大厦14楼。法定代表人林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贵阳华贸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16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作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