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杜某与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宗某。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宗某自动履行案件款10000元,下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再不予执行。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