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恒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德电气有限公司,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326号原告山东恒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皱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500228010134。法定代表人徐炳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杰祥,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13376051M。法定代表人盖举军,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恒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东营市辛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恒德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恒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山东恒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