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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本航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凌宇车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本航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凌宇车业有限公司,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台州市亚鹏机电有限公司,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王仙根,王道春,洪明增,洪明忠,罗彩娟,阮妹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负责人黄阳波,行长。被执行人本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王仙根。被执行人浙江凌宇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法定代表人王仙根。被执行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洪、南洋村。法定代表人罗彩娟。被执行人台州市亚鹏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法定代表人王仙根。被执行人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定代表人林华智。被执行人王仙根。被执行人王道春。被执行人洪明增。被执行人洪明忠。被执行人罗彩娟。被执行人阮妹姐。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以(2015)台路商初字第537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阮妹姐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蔡於村东路桥大道5××号房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5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15日前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10912042.65元及息,前期利息、罚息817554.38元,诉讼费用50250元和执行费用79129元,但被执行人逾期至今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阮妹姐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蔡於村东路桥大道5××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