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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锋与高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锋,高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7执21号申请执行人申锋,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泉县城内幸福小区013号。被执行人高斌文,男,现年48岁,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街道办南路巷。本院在执行申锋与高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高斌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斌文支付申请执行人申锋借款99000元并支付其中70000元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1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被执行人已支付的2000元利息从中扣除)。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37元、执行费1385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兑现。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王俊峰执行员  杨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