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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栾洪宾与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洪宾,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9执99号申请执行人栾洪宾,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组织机构代码70285XXXX。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栾洪宾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075.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24,075.9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栾洪宾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栾洪宾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李忠民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