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3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孙绍丽与韩雅慧,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丽,韩雅慧,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324号原告孙绍丽,女,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新兆路裕阳花园13号楼3门602室,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309010022。委托代理人王富环,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雅慧,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光华散居派出所集体户013号,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109100041。第三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803329192X。负责人梁宝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耀,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绍丽与被告韩雅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绍丽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绍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