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艳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951号原告:张艳平,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生,住石家庄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丁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艳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凯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