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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乙与临邑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乙,临邑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王某某,系王某甲之妻。原告王某乙,系王某甲之女。被告临邑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临邑县广场大街105号。法定代表人付洪楼,院长。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乙与被告临邑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