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乙与临邑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乙,临邑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王某某,系王某甲之妻。原告王某乙,系王某甲之女。被告临邑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临邑县广场大街105号。法定代表人付洪楼,院长。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乙与被告临邑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