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饶金与罗学文、李培、福建武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光泽县分公司等六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饶金,罗学文,江西省资溪县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培,福建武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光泽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338号原告吴饶金,男,1946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学文,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江西省资溪县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资溪县鹤城镇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晓青,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培,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福建武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光泽县分公司驾驶员,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黄光卿,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福建武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光泽县分公司安全科科长,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福建武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光泽县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镇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51366345N。法定代表人李俊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元克光,男,1967年10月29日生,汉族,福建武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副经理,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熙春路电信大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7294521-5。负责人陈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日友,福建邵武“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文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5730402-X。负责人翁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群星,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饶金与被告罗学文、李培、江西省资溪县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武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光泽县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饶金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饶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吴饶金负担。审判员 陶晓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娜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