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启富与被申请人海林市鹏博甜叶菊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启富,海林市鹏博甜叶菊专业合作社,赣州菊隆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3财保21号申请人张启富被申请人海林市鹏博甜叶菊专业合作社第三人赣州菊隆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启富与被申请人海林市鹏博甜叶菊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启富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海林市鹏博甜叶菊专业合作社在第三人赣州菊隆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货款。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张启富此次财产保全行为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启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第三人赣州菊隆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停止向被申请人海林市鹏博甜叶菊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二、申请人张启富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穆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