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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殴富尹与周明燕、林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殴富尹,周明燕,林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民初720号原告殴富尹。被告周明燕。被告林政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3月17日开庭时间:2016年4月29日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被告周明燕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但被告周明燕没有按期还款,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周明燕、林政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周明燕与被告林政强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庭审中,到庭双方均认可:被告周明燕已支付的利息数额为11000元,已付的利息按月利率3%计,利息已付至2016年4月9日止。被告林政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被告周明燕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周明燕没有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虽高,但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没有超过相关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明燕、林政强共同偿还原告欧富尹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0日起计至本案债务全部清偿为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案件受理费14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30元,原告欧富尹负担83元,被告周明燕、林政强共同负担647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辉亮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彭茂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