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阳湖轴承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鹰耀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阳湖轴承有限公司,台州市鹰耀汽摩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2922号原告常州市阳湖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沙塘岸村。法定代表人吴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成伟,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鹰耀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上马村。法定代表人杨正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阳湖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鹰耀汽摩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阳湖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阳湖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市阳湖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阳湖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