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覃斌与何基强、贝荣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斌,何基强,贝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68号申请执行人覃斌。被执行人何基强。被执行人贝荣英。本院在执行覃斌申请执行何基强、贝荣英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惠鸣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代理审判员 蒋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廖群山 微信公众号“”